要賬有很多種理解,但顧名思義都是通過上門向債務人表現還款主張,讓債務人還款的一個過程。而在民事經濟糾紛中,不是以集體和法律為主導,更多的時候需要債權人自己去索要欠款,當債務人消失或者找不到時,債權人就只有默默流淚了。
我國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債務權益,但由于民事經濟糾紛中是以個人為單位,不像公司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且法律有權控制其稅收、賬戶等渠道,因此民事經濟糾紛的解決就顯得更加困難。
追債專家認為,在一些時候針對特殊的債務人,我們同樣也可以通過相關的法律手段,像對待公司一樣,通過法律法庭的渠道來讓債務人主動歸還欠款,而不用上門去苦苦討債。追債始終是一個策略性的工作,需要有合適的策略和有力的執行能力,只有這兩個方面都具備才能保證整個追債過程的順利實施。
如債務人是一些機關、企業、團體的領導人的時候,特別是在一些關鍵時候,像上市、換屆選舉、公開公式等情況,債務人為了其長遠的發展和利益,不愿意將債務事情放大,希望通過更和諧的方法解決問題。但如果我們不給債務人一些信息暗示,債務人始終會拖欠欠款,感覺不到壓力的債務人是不會主動還款的。
在這些關鍵時候,我們可以通過法律、媒體、言論和檢舉信等多種方法來制約債務人,但如果債務人的信息屬于個人行為并不違反國家法律要求的時候,我們更多的時候應以協商和提醒債務人為主,我們的目的是要讓債務人還款而不是對付債務人。通過各種的提醒和暗示,債務人在關鍵時候不希望將事情擴大,更愿意還款來解決問題,也就會出現債務人主動上門還款的情況,這也是我們最希望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