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與繁榮,民間借款越來越普遍,相互之間的借貸關系錯綜復雜,借條是證明借款關系的一個重要證據(jù),怎么避免因借條書寫不規(guī)范帶來的麻煩?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雖然借條與欠條都是一種債券債務憑證,但是二者有很大的區(qū)別。借條是由借款人出具的,可以證明二者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欠條僅代表著二者之間有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不能證明有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在書寫時一定要注意寫明 “借條”,以省去訴訟中舉證方面的麻煩。
二、將雙方約定的利息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很多的債權債務糾紛都是因為利息約定不明,大多數(shù)情況都是口頭約定。事實上,法律規(guī)定可以約定不高于銀行同期利息的4倍,即超出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三、借款時限應寫入欠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在實踐中往往會有人不知道訴訟時效這一概念,理論上對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是2年,為了避免因還款日期約定不明確而導致的訴訟時效難以計算,所以在寫借條的時候,最好將還款日期寫入借條,以免發(fā)生糾紛。
四、寫借條時要注意寫清借款人和出借人全名
民事訴訟的立案標準有一條就是要有明確的被告。在實踐中,有時寫借條會寫成“王兄”等,這樣在起訴時往往會因法律關系主體不明確而被拒之法院門外。所以在寫借條時最好寫清全名,再附加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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