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要賬公司“最后通牒”追欠款
一般而言,“最后通牒”要賬法出現在一些比較正規的場合。“最后通牒”的后盾往往是訴諸法律,以法律手段公平解決。在訴諸法律之前,債權人限定條件或時間,并以此為籌碼,逼迫對方做出最終答復,這是最常見的"最后通牒"的形式。事實上,在各種債權債務關系中,雙方的談判往往是無法順利取得一致意見的,更多的時候是處于僵持階段,雙方各執一詞,毫不妥協。這時要賬人可提出某個條件或某個期限作為成敗的最后決定條件,逼對方作出答復。否則,就告訴對方法庭相見。這種情況下,往往有些人懾于法律的威嚴而不得不加以考慮,討債人因此獲得對自己有利的轉機。
例如,要賬人在僵持之后可以說:“我們已經有別的要求,我們等到明天中午,如果貴方同意考慮,我們就留下。不然,我們就乘明天下午兩點鐘的火車走了。”
當然,使用這個技巧時應該注意“可信”二字,說下午兩點鐘走,應該確實有這班火車,而且確實買了票,否則就成了笑話,效果會適得其反。另外,此法不可濫用,用多了,既無效果,又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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