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在債務關系中,是債主討要借款的重要證據,一旦借條遺失,借出去的錢便有打水漂的風險。近日,也有網友向鄭州要賬公司咨詢類似的問題,小編覺得很有必要為大家普及一下這方面的相關法律常識。
案例:
2015年5月,趙某以生意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朋友李某借款10萬元,承諾三個月內還清,并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上門討要,趙某卻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無奈之下,李某將趙某告上了法庭。
在答辯陳述時,趙某承認向李某借款的事實。但當他得知李某借條原件已丟失,只有復印件為證時,立馬推翻了自己之前的供詞,并以李某沒有原件供核對為由,對這筆借款進行了否認。同時,請求法院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但由于趙某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所言屬實。最終法院依舊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并依法判決趙某償還李某10萬元借款。
鄭州要賬公司律師案件解讀:
目前,我國在當事人舉證上實行“原件、原物優先規則”,而復印件屬于補強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是在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復印件依然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
在本案中,趙某在未見到借條原件的情況下,認可該借款事實,由此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而后趙某又滿口否認,應當負擔舉證義務,因其不能提供證據支持其主張,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因此,鄭州要賬公司提醒大家:借錢給他人時,除借條外,必須保留好其他相關證據(比如:銀行轉賬憑證、通話、聊天記錄及證人證詞等),假如債主借條遺失,依舊能夠形成強大的證據鏈,從而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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