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債務人負債自殺或意外死亡,但所欠債務還未到期,如何追討借款也就成了債權人最關心的問題。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否提前收回借款?需要找誰繼續追債呢?
接下來,鄭州討債公司為大家進行詳細講解。
案例:
2010年11月5日,甲向乙購買煤炭,欠乙2萬元。2011年3月15日,甲與乙達成還款協議,雙方約定:因甲欠乙購煤款2萬元,甲于每年6月30日之前給付乙5千元,直至2014年6月30日還清。
2011年6月20日,甲給付乙5千元。2011年10月19日,甲因車禍死亡,留下房屋、車輛等若干遺產。乙遂向甲的妻子丙及兒子丁催要甲所欠煤款,丙和丁拒絕償還。乙向法院起訴,要求以甲的遺產清償欠款。
鄭州討債公司對案件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債務人死亡,債權人能否主張未到期的債務?廣州要賬公司律師的答案是:從案件事實發生變化分析及保護債權人的債權立場出發等方面考慮,應準許債權人提前要求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換言之,自然人的死亡,也類似于企業的破產,參考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不到期債務可視為到期。
據此可知,本案中,甲死亡后立即發生繼承,被告人丙、丁繼承的遺產首先用以清償債務。從客觀現實出發,甲死亡后,乙能主張未到期債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減少或避免損失。
如果先繼承,除繼承人同意償還欠款外,債權人還要增加訴訟的風險。就本案來講,丙和丁已明確表明拒絕還款的態度,再按甲乙之間的協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乙的利益勢必會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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