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與安某發(fā)生了合同糾紛,安某起訴到了法院,要求高某賠償自己的經(jīng)濟損失。在庭審過程中,安某發(fā)現(xiàn)高某與書記員很熟,經(jīng)過多方打聽,才得知高某與書記員曾是高中同學,安某擔心庭審記錄會對自己不利,那么他應該怎么辦呢?
河南鄭州要賬公司分析民事訴訟設立回避制度,旨在從另一個層面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即審判主體的中立性。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它是從程序上保證訴訟在公正的情況下進行的制度之一。《民事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了回避制度,其中包括回避的法定情形、原因、適用對象,回避的方式與時間以及程序等內(nèi)容,基本上構造了比較完善的回避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同避(一)是本案當事A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這規(guī)定了回避的法定情形,審判人員可以主動回避或由當事人日{請其回避。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幾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t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這明晰了提出回避申請的時間和要件。
河南鄭州要賬公司認為在本案中,高某是書記員的同學,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隋況,贊某應當向法院提H{申請,要求與案件有美的人員回避,該縣法院依法審理安某訴高某一案,而高某是書記員的同學。安某可以要求有關系的人回避。安某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并說h月理由。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娜諆?nèi),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文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nèi)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該案件應由審判長在三日內(nèi)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安某對該決定有權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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