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躲避債務,公司股東在案件訴訟期間,將公司注銷。日前,南京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此案,判決該公司股東承擔債務,原告王某貨款100余萬元及利息損失,王某對該公司辦理抵押登記的機器設備享有優先受償權。
王某一直向飛鴻公司(化名)供應砂石料,雙方簽訂供應合同。2015年7月雙方合同履行完畢,兩方經結算,飛鴻公司欠王某貨款100余萬元,出具欠條,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婁某和股東張某在欠條上簽字。后經王某多次催要,公司拒不還款,王某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婁某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次開庭中,因被告飛鴻公司提交部分證據需整理后質證,該案于2015年10月份又進行二次開庭審理。
在第二次開庭后,被告飛鴻公司竟經工商局核準將公司注銷。得知消息后,王某申請變更本案被告為薛某和婁某,要求兩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并要求對公司辦理抵押登記的機器設備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經第三次開庭審理認為:
王某與飛鴻公司簽的砂石料供應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王某依合同約定向公司供應砂石料,公司共計欠其砂石料款100萬余元,公司出具欠據,所以拖欠貨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債務依法應當償還。
該公司股東薛某、婁某在該案訴訟期間,且未依法進行公司清算情況下,謊稱已履行清算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虛假清算報告,并在報告中承諾已無內外債權債務,致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公司工商登記,造成原告王某債權因債務人消滅而無法實現,屬惡意逃避債務行為。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股東薛某等人作為清算組成員,故意提供虛假清算報告注銷公司,由此使王某遭受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