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付企業法人停業、被取消和取消營業執照后,洛陽要賬公司如何確定訴訟主體的題目
(一)企業法人停業、被取消或取消營業執照,在其辦理刊出登記前,其法人資格及響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仍舊存在,應以本身名義起訴、應訴。已依法樹立清算結構的,可以或許清算結構名義參加訴訟。可否追加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參加訴訟,屬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優化,當事人不請求追加的,異樣平常不要自動追加。因無企業法人清算結構或因人員下落不明無法到庭訴訟的,可通知布告送達或者直接送達給清算任務人。原告只起訴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的,要鑒別情況:請求其履行清算任務的,法院可不消追加企業法人;請求其清償企業的洛陽要賬公司債權的,如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可逕行判令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清償任務,而不消追加企業;如企業具備法人資格,僅存在投資瑕疵的,應追加企業為共同原告。
(二)清算任務人應按照主管或投資相干確定:非公司制的國有企業法人的清算任務人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非公司制的小我企業法人為其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法人型聯營企業為其聯營各方,中外合資企業法人為合資各方,外商獨資企業法人為其投資主體,無限任務公司的清算任務人為其全體股東,股份無限公司的清算任務人為其控股股東。
(三)企業法人已辦理刊出登記,其法人資格及響應的訴訟主體資格打消,因未清算的遺留債權深圳討債公司債權發生膠葛的,應以清算任務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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