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討債公司討債方法大全
十四、“督促催收”討債法
(1)適用條件: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案件,必須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時,應提交申請書;債權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一、“申請執行”討債法
(1)適用條件:申請執行人應是生效法律文書中的債權人或實體權利人;申請執行人必須具有執行根據;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法定的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執行人應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理由應是:債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或拒絕履行義務。
(2)應注意的問題:及時申請、避免“失權”;“王牌”在握,逼其就范;積極配合,確保效果。
二、“尋查匿財”討債法
(1)債務人隱匿財產的方法:就地隱匿;異地隱匿;隨身隱藏;利用假合同轉移或隱匿財產;利用假案,轉移財產;利用暗庫或暗戶頭隱匿財產;虛設債權,實為匿財。
(2)法律對策:及時申請執行,為搜查的實施創造條件;對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交執行,且未采取執行措施的,發現情況及時通知法院;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債權人也不應掉以輕心;為使人民法院搜有所得,查有所獲,債權人應積極提供搜查線索。
三、“訴中保全”討債法
(1)優點:防止債務人隱匿、轉移或出賣應屬執行標的物的財產;使債權人掌握討債的主動權,置債務人于“被動挨打”的境地;與執行程序相銜接,確保債權人實現權利。
(2)適用條件:只有涉及財產給付內容的訴訟,才能適用訴中財產保全;實施訴中財產保全的理由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在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或擔保人擔保。
(3)應注意的問題:注意申請訴中財產保全的時間;無力提供經濟擔保的債權人應在提出訴中保全申請的同時,向人民法院說明自己的經濟狀況;人民法院實施訴中保全措施后,債權人并不排斥用訴中和解、訴中調解或訴訟外調解等方式解決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時。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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