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要債公司-欠錢不還怎么辦
何某與鄭某是經(jīng)朋友的介紹后認識的,認識后鄭某向何某提出借款,何某同意鄭某的借款請求。2014年4月28日何某從銀行取出30000元的現(xiàn)金交給鄭某,鄭某并在當日出具借條,并寫明:“今借何某現(xiàn)金叁萬元整,期限一個月,借款人鄭某”,鄭某在書寫借條時誤將日期寫為4月27日。借款期限屆滿,何某還不見鄭某還款,并且過后鄭某絕口不提還款的事情,何某多次向鄭某催要還款都是未果。見此情形,遂到法院起訴鄭某,要求其歸還欠款和利息。并提供證據(jù)借條和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
借錢不還怎么要債,欠錢不還怎么辦
經(jīng)法院對何某所提供的證據(jù)借條和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的審查,判定該兩項證據(jù)都是真實合法的,因此予以認定。
最后法院判決:鄭某應償還向何某借款的本金30000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如果雙方的借貸關系是合法的,應受到法律保護。即使債務人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鄭某借款到期未能償還,并一直拖欠著,所以何某有權要求鄭某償還相應的借款30000元,有理有據(jù),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如果在規(guī)定的借款期限內(nèi)沒有還清借款,被借款方是有權要求借款方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這點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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