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聯法人
關聯法人以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性最為典型和突出,在關聯法人中,債務公司 往往通過虛假設立優先權轉移優良資產,或采取虛假交易、虛構債權債務等手段擬逃避應清償的債務。當債務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如果允許母公司及其他 子公司用其虛假債權與真正的債權人一起甚至優先于真正債權人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顯然違背公平原則。作為被執行人的子公司以自身財產對其法律行為和債務承 擔責任,母公司對子公司不承擔出資之外的責任,顯然違背公平原則。
2、空殼化公司
空殼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幾種表現:(1)公司沒有自己擁有的財產;(2)雖 有公司財產但沒有維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3)公司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4)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沒有實質區分的人格。有的債務公司一 套班子幾塊牌子,公司之間及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產權不清晰,在客觀上給第三人造成錯覺。當債權人向其中一個債務公司主張債權時,其財產可以隨意轉化為另一公 司的財產,從而達到對抗債權人的目的。
3、“掛靠關系”公司
法院在執行實踐中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在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時,有 案外人提出異議,稱該財產不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而是異議人的財產,并提供掛靠協議證明自己是掛靠在被執行人名下,以被執行人名義對外經營的。而法院在審查 異議時很難判斷此財產是否真屬于掛靠者,也無法排除被執行人與掛靠者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可能。
4、改制企業
一些企業在經營陷入困境后,利用企業改制擅自轉移債務,甚至故意“懸空” 債務,給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制造障礙。特別是有些企業進行部分改制的情況下,原企業剝離部分資產吸收其他投資人改制為公司,此時原企業并不消滅,只是資產 構成發生了變化。這種改制方式使得本來用于擔保原企業債務的資產減少,如果還是由原企業獨立對外承擔責任,就構成了對債權人利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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