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先生和周女士系夫妻,劉先生是古先生的好朋友。2014年1月12日,古先生向劉先生借款11萬元,并在給劉先生出具的借條中,寫明該借款按年息20%計算,借期一年,并以紀翟南路的房屋作價抵償。一個月后,古先生因病去世。借款到期后,劉先生向周女士催討借款,遭到拒絕,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周女士返還借款11萬元并支付利息3。3萬元。
周女士辯稱,其對于丈夫生前債務并不清楚,現在對劉先生所述事實沒有異議,但周女士并非借款關系的直接一方,丈夫一直在外賭博,與其不存在共同財產,其去世后也未留下遺產,故不同意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妻子是否需要償還丈夫遺留的債務
法院認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古先生在借款后死亡,周女士作為共同債務人,對全部夫妻債務負有清償責任。現周女士并無證據證明其與古先生就本案系爭借款無共同舉債合意或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周女士提出的其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據此,法院判決周女士返還劉先生借款110000元;并償付劉先生以借款110000元為本金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標準計算的利息。
要的時候要及時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債務人轉移資產來逃債。在向債務人追討債務的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麻煩,不妨向債權債務律師咨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