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代位權
行使代位權,代替債務人向其債務人直接行使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且其對外享有到期債權,則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償還等額債務,從而變相實現債權。
(二)行使撤銷權
行使撤銷權,對債務人惡意躲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予以撤銷。如果債務人為了規避債務的償還,而惡意放棄自己的債權、財產等權利或無償轉讓、超低價變賣、贈與處分自己財產,導致債務人還款能力降低或喪失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上述行為,恢復債務人的履行能力。 咨詢電話1304397 9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