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行為人“借款不還”的性質,應充分考慮行為人借錢時的主觀故意、有無償還能力以及對所借款項的使用情況等綜合因素。
【案情】
審判機關: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被告人:羅小兵。
2012年9月,羅小兵結識了李興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羅小兵虛構自己在重慶做工程需要資金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幌子,多次向李興梅口頭提出借款。李興梅先后將其管理的扶貧互助資金231.91萬元私自挪用給羅小兵。至案發前,羅小兵歸還李興梅27.6萬元,其余204.31萬元借款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和賭博。
【審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羅小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羅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50萬元。
羅小兵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其與李興梅之間是借貸關系,不構成犯罪。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羅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額外債,又無穩定收入來源的情況下,隱瞞其無力償債的財務狀況,虛構在重慶做工程差錢的事實,并以高利息為誘餌,使李興梅誤認為羅小兵有可靠的投資項目,具有償還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萬元交由羅小兵使用。羅小兵在騙得資金后,除極少部分歸還被害人外,將其余資金全部用于償債、賭博和日常開銷,未對所借資金進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資,導致無法歸還。羅小兵與李興梅之間雖然名義上是借貸關系,但實質上羅小兵是在無償還能力情況下,多次以借為名,騙取他人巨額財物,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咨詢電話 130 4397 9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