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3月,南丹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原告廖某訴稱,其與黃某是同學關系,從1997年1月開始,被告黃某聲稱其因開班選礦廠急需資金周轉,故向原告借款11萬元,之后黃某繼續(xù)向原告借款作資金周轉,并每兩年向原告出具新借條,總借款近20萬元至今未還清。2013年7月,黃某因病去世,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黃某的妻子即被告李某清償?shù)狡趥鶆?9.4萬元,黃某繼承人李某及三子女在繼承黃某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李某與黃某原系夫妻,于2006年2月登記離婚。2011年9月15日,黃某寫了欠條1張給原告,欠款額為20.35萬元;2012年11月25日黃某又寫借條1張給原告,內(nèi)容為:“茲借到廖××人民幣壹拾玖萬肆仟元正”。被告方亦未否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借條內(nèi)容清楚明確,債權債務關系明晰。
另查明,被繼承人黃某系南丹縣城關鎮(zhèn)河西路丹房權證南丹字第8917623號房產(chǎn)產(chǎn)權人,該房產(chǎn)共有權人為黃某滔(債務人黃某長子),共有權人所占份額80%,填發(fā)日期為2012年8月15日,附記為:2012年8月受贈房產(chǎn)。
法院認為,原告廖某與黃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借條在卷為憑,黃某尚欠原告19.4萬元人民幣,原告要求黃某繼承人黃某滔、黃某淇、黃某娜在繼承黃某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李某(即黃某的前妻)作為還款義務人,因無證據(jù)證明該筆欠款是在李某與黃某夫妻存續(xù)期間產(chǎn)生的債務,因此,對原告要求“由被告李某償還借款19.4萬元”及“由繼承人李某在繼承黃某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由被告黃某滔、黃某淇、黃某娜在繼承黃某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其父親黃某所欠原告借款19.4萬元給原告廖某,并從2013年12月3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給原告廖某;駁回原告廖某其余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中,筆者發(fā)現(xiàn)有以下問題:
1、債權人廖某與黃某約定每兩年更新一次借條,最后一次的借條發(fā)生時間為2012年11月,這樣導致了2006年2月,債務人黃某與被告李某離婚后,借條中的借款只能認定發(fā)生在離婚之后。因此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償還債務的請求。那么,債權人廖某與債務人黃某約定每兩年更新一次借條是否必要
筆者認為,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系,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后都是一個借款合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時,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時間為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nèi)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本案中,債權人廖某手上的借條并未注明有還款時間,那么債權人是可以在20年內(nèi)隨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并不需要每兩年更新一次借條,假如債務人有中途還款情況的,可以在原始借條下方注明還款的時間和數(shù)額,沒有必要重新寫新借條。保留原始借條避免了債務人通過變更借條時間鉆空子。
2、為避免債務人通過離婚手段躲避共同債務的風險,債權人應采取何種措施
筆者認為,債權人同意每兩年更換借條一次,這樣就給債務人可乘之機,債務人即可以通過離婚的方式,把財產(chǎn)進行轉移,規(guī)避債務。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債務人已經(jīng)離婚,這樣重新寫的借條就發(fā)生離婚之后,而且原借條又交給債務人,那么債權人的權益將難以得到保障。所以在重新寫借條時,可以在借條中注明借款實際發(fā)生的時間,發(fā)生的緣由,現(xiàn)在尚欠的數(shù)額是多少。在很多的借款糾紛中,都是以夫一方或者妻一方與債權人借錢,有些可能當時是夫妻一起出面借錢,但只有丈夫或妻子一人的簽名,遇到這樣的情況時,一定要夫妻共同簽字確認。如果借錢方拒絕讓自己的配偶簽字,那么你就要考慮他借錢的目的是什么?所以在錢財外借時,不管是朋友也好,親戚也好,你借給夫妻的錢財一定要夫妻雙方簽字確認,除非你一開始就不打算要這對夫妻還錢或者抱著以后為了拿回借款與親戚朋友斷交的決心。
3、債務人在債務有效期內(nèi)轉移財產(chǎn)是否有效?債權人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筆者認為,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務人轉移財產(chǎn)的方式一般有四種,即(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chǎn);(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主觀上看,債務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為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chǎn)心理狀態(tài)。客觀上看,債務人的行為造成了其賠償能力的減弱。
對第二至四種方式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民事行為。法院即可執(zhí)行第三人返還的財產(chǎn)。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時效條件:根據(jù)合同法第75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二至四種情形之日起1年行使。從前述情形出現(xiàn)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時效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guī)定,最長為5年。本案中,債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債務人的轉贈行為,從而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xiàn)。咨詢電話130 4397 9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