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偵探怎么樣取證才合法!
2001年4月28日,修改之后的新婚姻法頒布實施了,這無疑是全國人民法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新婚姻法增加了一條“離婚過錯賠償原則”,尤為受世人歡迎和關注。人們普遍認為,增加這條原則有利于一夫一妻制不受破壞和進一步規范人們的婚姻行為,從而促進社會的安定。
可誰曾料想,新婚姻法“過錯賠償”、“舉證”在司法實踐中遭遇了尷尬。一樁離婚案,原告是男方,訴與女方“感情破裂”,女方對他的名譽和精神實施了傷害,請求法院判令他們離婚。
但當輪到女方答辯時,卻峰回路轉出現戲劇性的一幕。女方反戈一擊,向審判長遞交了反訴狀,訴稱“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完全是男方有了外遇,與其她女性非法同居所致。
而且女方當堂出示了證明男方與其她女性同居的照片及詳細資料,請求法庭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所以,她請求判令男方賠償她醫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15萬余元。
男方辯稱,他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予以否認,他說這些照片是女方與其親友強行脫其衣物拍的,不能作為證據。女方說她是砸破他與情婦房門拍下的“捉奸”照,而不是像男方所說的是強迫拍攝的……
原被告各執一詞,難倒了庭審的法官們,“捉奸舉證”能不能予以采信呢?因為在新婚姻法司法實踐中沒有過先例,對這種“舉證”是否合法有些拿不準,只好宣布休庭擇日再審。
“過錯舉證”證據從何來
新婚姻法增加了“離婚過錯賠償原則”,規定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但同時也規定了要求無過錯方必須出示確切證據。
問題就出在這里。法律規定了無過錯方必須舉證才能請求賠償,那么,無過錯方如何去取證,用什么手段,從何種渠道取來的證據才合法有效呢?這在司法解釋和律條中均未有這方面的規定。顯然,這給審判實踐中對證據是否合法有效認定帶來了困難,當然也就無法確定是否采信“捉奸舉證”的證據了。
從法律角度來看,“捉奸舉證”是不提倡的。但反對“捉奸舉證”,證據又從哪里來呢?這個問題便成了法學界爭議的焦點。
首先,我們來看看“有過錯方”的“過錯”是什么性質?很明顯,法律規定的過錯是特指“有配偶又與他人同居”,這種行為不同于明目張膽的重婚,而可以理解為婚外性行為,如通奸、養情人、嫖妓等。而從事這些勾當都是非常隱秘的,還被人稱為“隱私”。對于“隱私”事件,與之有秘密關系的一方可以通過合理、合情、合法、公開的手段去取證嗎?
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就是,在“離婚過錯賠償”案例中,“有過錯方”男性占絕大部分比例。而在婚姻中,女性相對來說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對于那些男方敢于實施“過錯行為”的家庭來說,強弱的差距會更大。如果讓一個弱勢女子面對比自己強大的男方去取證,是否太難了點。有了“過錯方”的隱秘性,人們通常也不喜歡卷入“隱私是非”中給當事人作證。用常規手段無法取證,那么,要取到證據,對于她(他)們來說,唯一的一條路便是鋌而走險———捉奸取證!如果在司法實踐中把“捉奸取證”的合法性予以否定,那么,舉證人的取證渠道就沒法暢通。取不了證也就沒法舉證,沒法舉證也就沒法取得法定賠償,新婚姻法增加的這條原則也就沒有起到它該發揮的規范人們婚姻行為的威力。
“外遇調查”能否行得通
據法院和婦聯方面提供的情況來看,新婚姻法實施以來,他們本來也想依仗法律的威力伸張正義,保護受害者,懲處違法或不道德者。但在很多離婚案中,明知是無過錯方受了傷害,但因為無過錯方無法取到可信證據,也就無法用法律來保障她(他)們的權利了,這一直是有關方面深以為憾的事。
因為調查配偶外遇難,要取得證據更難,所以城市里開始悄然興起了一種新興的職業———“偵探公司”。這些公司通常是掛著“信息咨詢”或“調查”公司的招牌,實際上就是“私人偵探”,搞些“隱私”、“情感”、“外遇”等調查的活兒。這些公司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和方法去接觸被調查對象,同時,他們還有著周密的策劃、豐富的經驗、高超的手段及較為先進的設備,“調查”起來當然比當事人單槍匹馬干要得心應手多了。而且,“偵探公司”很講信譽。所以,那些被婚姻和情感困擾的悲男怨女們都信任他們,愿意請他們幫忙。這個帶有私家偵探性質的行業在都市里悄然熱了起來。
“外遇調查”是近年來才衍生出來的。雖然收取的費用高達5000-2萬元不等,但是委托調查的客戶還是絡繹不絕,大有躋身“主流項目”的勢頭。他們的調查也是因人而異的。通常情況下,他們會盡力去為他們提供被調查人的照片或錄像等物證,并負責調查第三者的背景資料和有關的線索,倒不是他們故意漫天要價,而是拍照錄像風險太大,并且非常辛苦。
對那些當事人及“永鴻偵探公司”進行采訪時,他們則普遍認為,法院應該采信這種“舉證”。因為“隱私權”之所以受到保護,那是因為他們的“隱私”沒有超越法律許可的范圍,也就是說權利應該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而“外遇過錯”顯然已經與婚姻法是相悖的,要不,法律也不會規定對其處罰了。違反了法律的隱私,權利又從何談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