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會很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尤其是一些有身份地位的當事人,如果第三人又特別配合這個過錯當事人的話,給我們的取證就帶來更大的難度。實踐中許多受害方當事人就很無奈的放棄取證的想法。那么,在實踐中這部分需要取些什么證據呢?在傳統(tǒng)的證據來說,一般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就需要有過錯當事人與第三人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用以證實他們在一起居住的事實。而現實中鄰居、朋友一般不會輕易出面作證,所以目前取證難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面得到了體現。
但隨著網絡信息的發(fā)展,網絡已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少的一部分,與此同時,因網絡引起的民事糾紛和計算機犯罪也不斷增加。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對我國傳統(tǒng)的證據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像手機短信、MSN、QQ、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證據適用,那么,如何讓這些信息作為證據使用呢?
1、手機短信
手機短信作為證據適用,已經逐漸被司法實踐所認可。因為手機短信具備證據的三性,即客觀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因為每個手機用戶的手機號碼和入網證號都是惟一的,短信發(fā)出后,接受者手機又能顯示對方的手機號碼。這樣就可以確定發(fā)送者是誰,起到證實案件事實的作用。目前,手機短信不僅在民事案件中起著證明事實的作用,在偵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可見,手機短信的頻繁適用,不僅給當事人日常溝通交流帶來方便,也給人們留下了可以保留的記錄。
在離婚案件中,短信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收集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短信、第三者給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短信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并將手機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經過公證的證據效力比較高,一般會被法官采納。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短信被刪除情況下,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運行商來調取短信內容。在收集時,可以通過運行商的儲存信息將對應的手機短信的發(fā)送時間、雙方手機號及內容打印出來,并由在場的工作人員簽字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2、 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
收集時您要先了解電子郵件的特征,電子郵件和其他形式電子證據不同,它的特點是每個電子郵件使用者必有一個電子信箱,而每個電子信箱其用戶名、帳戶名以及密碼都是惟一的,且電子郵件的首部都帶有收發(fā)件人、網址及收發(fā)時間。但是,如果這些信息被別人掌握,別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郵箱進行收發(fā)或刪除郵件。當然,對于一般人來說,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為收件箱中的文件為只讀文件,拒絕修改。即使將其另存,也只改變其位置,并不能改變其屬性。
盡管如此,在實際審理案件中,仍有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所以我建議當事人如果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的話,一定要請公證人員進行公證,公證時要注意:電腦系統(tǒng)是正常運行的,沒有被病毒所侵襲。且自打開電腦到查看郵箱到打印郵件這一全程都進行公證,形成書面的證據材料后連同裝有郵件的游盤一并交給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對郵件的內容給予認定。
3、MSN、QQ
網絡聊天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一種快捷經濟的雙向溝通方式,發(fā)生在離婚案件中溝通方式主要有兩種:QQ聊天和辦公室的MSN。這兩種證據的收集相對而言難度更大。
以QQ為例,它們都是指“一對一”的私聊,在收集網絡聊天證據時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即聊天對話的內容,還有聊天者個人的信息,當然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借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絡進行佐證;二是電腦系統(tǒng)正常運營的證據,來說明用以輔助證明網絡聊天證據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屬信息,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務器、上網賬號等,做到上面幾個方面后,我們就可以將聊天者與需要證實的當事人聯(lián)系起來。
對于聊天內容,我們可以從聊天者雙方電腦記錄中收集,并將其以拷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來。如果已經被刪除或修改,您可以通過網絡服務商以拷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網絡服務商沒有保存,對于被篡改的聊天記錄,您可以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恢復。這些環(huán)節(jié)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很繁瑣,所以如果您遇到該類情況最好是在保留后進行公證。然后再進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上面講述了對電子證據的收集。那么,電子證據屬于直接證據呢?還是間接證據呢?有人認為,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而且偽造、篡改后不留痕跡,所以應當屬于間接證據。有人認為,電子證據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它是作為直接證據還是作為間接證據。筆者同意第二種看法。
4、錄音錄像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68條規(guī)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見,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會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guī)定,比如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還有擅自闖入他人家庭進行偷拍偷錄;這些舉動都是堅決不可取的,不要取證不成反而導致自己被告侵權。
如果案件需要,我們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途徑,比如,在自己家里給對方進行錄音,還有在一些大眾場合獲取當事人的信息等,只要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拍錄的內容連貫的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適用。
5、 傳真
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是持保留態(tài)度的。它必須和其他證據相互聯(lián)系,相互印證,單獨的傳真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比如,有人主張,傳真上方的號碼時間都是傳真機可以設定的,完全可以根據需要修改。而且時間和號碼即使能通過電信部門的記錄確認,也只能解決存在傳真件的問題,不能解決傳真件內容是否真實的問題。因此,對當事人來講,在使用傳真件的同時,注意保存、收集相關資料是至關重要的,提出其他證據來提高傳真件的效力。當然,傳真件應該有兩份,一份原件在發(fā)件人手里,一份在收件人手里,當事人如果都向法庭提交自己手里的文件,法院就能對其真實性給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