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糾紛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因
1、被告法律意識淡薄,惡意欠款。有的被告借款時就沒有還款的打算,其目的就是將原告的金錢占為己有。持這種心態的被告,往往拿到錢后便會遠走他鄉,逃避債務,待原告發現情況不對,向法院起訴時,被告已下落不明,難以查找。
2、原告起訴不及時。有的原告基于“和為貴”的傳統思想,不希望和被告對簿公堂,一次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在多次索要無果后,才“被迫”著手取證工作,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往往時過境遷,被告人或變換住所,或外出務工,以致下落不明。
3、大量流動人口的存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靈活多樣的勞動用工合同制,形成全國人口大流動,而流動人口登記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被告的下落難以查找。
二、債權人對下落不明債務人的追債
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三、債務糾紛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對策
1、加強法制宣傳,在全社會樹立起文明誠信觀念,營造出欠債不還可恥的社會氛圍,用社會輿論敦促欠債者按期償還債務。
2、加強對公民的投資風險教育和法制教育,樹立風險意識。相關新聞媒體應通過主動宣傳,向廣大公民宣傳民間借貸的風險,執法機關也要通過典型案列的宣傳,提高公民的風險意識。
3、加大對惡意欠債者處罰力度,對于那些采用欺騙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借款人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建立社會信用機制,將惡意欠債者的信息納入征信系統管理,實現與金融機構、工商、稅務、房地產管理、公安機關等部門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
5、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登機管理制度,比如建立登記回告制度,流動人口管理機關定期將流動人口的情況回告原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以便司法機關掌握被告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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