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開發商由于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未明確約定相關費用而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002年4月11日,原告天津都市置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毛某協商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內容為:被拆遷房屋的折價、過渡費、搬家費合計48739.77元、被告被拆遷房屋面積為107.48平方米,安置房為都市陽光小區23號樓1單元301室,被告提前進行搬遷原告按協議獎勵被告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積。該協議第三項提供安置房情況(費用由天津都市置業有限公司承擔)處及第四項經費結算后天津都市置業有限公司應得付處內容為空白。2004年11月,被告搬入都市陽光小區23號樓1單元301室。
原告訴稱,置業公司對被告毛某行拆遷安置,經結算,被告還應給付原告房屋差價款23654.02元,要求被告給付23654.02元
被告辯稱,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事實,但被告不少被告的房款,協議上對安置房價款等事宜未作約定,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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