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后,王某、康某于2015年10月27日與陳某達成和解協議,由王某、康某賠償陳某醫療費及其他損失共計2萬元,并于當日付清。陳某對王某、康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書面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罰。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康某為索取債務,非法將陳某扣押、拘禁,非法剝奪陳某人身自由,并對陳某進行毆打,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的地位、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但康某的作用相對較輕,可適當從寬處罰。王某、康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康某與陳某達成了和解協議,積極賠償了陳某的經濟損失,陳某表示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據此以非法拘禁罪,判處王某管制一年;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康某管制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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